集团各理事单位:
为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集团化办学的新要求,规范集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团秘书处组织了对《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修订,章程修订稿经2018年10月19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于10月20日提交集团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现将《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2018修订)》正式印发给你们,请依据集团新章程,诚信合作,创新共赢,为职教集团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2018修订)》
2018年10月20日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188体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育部188体育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打造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品牌,为规范职教集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简称安徽国防职教集团。英文全称:Anhui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Defense Technology。
第三条 集团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院内。
第四条 集团性质:是经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同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牵头,相关中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旨在深化区域教育合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不变。
第五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和安徽国防科技工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产学研结合为主要形式,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秉承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形成以高等职业教育为龙头、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的办学体系。
第六条 集团精神:诚信合作、创新共赢。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集团发展目标:在省教育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领导下,以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技能人才终身发展需求为目标,优化集团院校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结构,充分发挥产业链、创新链与教育链、人才链有机融合的重要作用。通过集团交流平台和系列活动的开展,全面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推进中高职有效衔接,提升集团的发展活力,为行业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八条 集团主要任务:
(一)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合作办学;
(二)以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为主要形式,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三)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四)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训室、实习基地、图书馆等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五)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式培养”和“菜单式培训”,设立企业学院,举办校企联谊恳谈会,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六)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相关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七)横向交流,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
(八)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九)发挥长三角地区智能制造产教融合集团安徽秘书处的作用,更好的服务省内相关院校和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下设中高职衔接工作委员会、校企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六个专业(群)建设委员会,作为集团二级组织机构,具体开展集团中高职衔接、校企合作、就业创业、专业建设、社会培训、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集团二级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制定建设方案。
第十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其成员一般为集团内院校和企业的代表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均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2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形式也可用书面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中高职衔接工作委员会、校企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六个专业(群)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集团工作机构以及领导成员名单;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